南都訊 記者陳宇 為獲得資金周轉,順德一老闆與其他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成功騙取銀行合計3503萬元的貸款,隨後卻又受與自己有互保關係的公司拖累,導致無力償還而事情敗露,被捕後獲刑。    
  52歲的楊某系順德樂從一家鋼鐵實業公司的註冊法人及實際經營者,他還實際控制和經營著和鋼鐵、金屬製品相關的共6家公司企業。
  2012年至2013年期間,楊某為了向銀行融資,聯繫他人幫忙簽訂了四份虛假的購銷合同,以滿足銀行放貸要求。合同虛構了他的鋼鐵實業公司向其他兩家貿易公司購買鋼材的交易。根據這些虛假的購銷合同,順德某商業銀行發放貸款1000萬元,某銀行順德樂從支行發放貸款共計2000萬元及503萬元銀行承兌匯票。
  騙取貸款後,楊某卻仍無法償還貸款導致案發。至案發時為止,楊某無法償還上述共計人民幣3503萬元銀行貸款。
  公訴機關認為,楊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情節嚴重,其行為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楊某及其律師對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無異議。但楊某辯解稱,自己的犯罪主觀惡性不大,之所以無力還貸是因其他公司拖累所致,希望從輕處罰。
  楊某向法官出示了對賬確認書、欠據及轉賬回單、逾期催收通知書及網上支付憑證、銀行轉賬憑證、催/還款通知書(擔保人)網上支付憑證、銀行客戶回單、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等證據,希望證明自己是因與另一家存在互保關係的公司經營不善而為其墊付、還款等資金達一億餘元,也因此關係而被銀行查封公司賬戶、順德某銀行股份、房產等,致使經營陷入困境,無力償還到期貸款。
  經審理調查後,法官認為,楊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犯騙取貸款罪罪名成立。法官認為,楊某的辯解與所查明的事實相符,且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根據楊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官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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